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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用新規出爐,3月1日起實施 環球熱門

      時間:2023-01-13 10:08:33       來源:中國經濟導報

      余靜雯 本報記者 | 劉 寶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布消息稱,《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表決通過。該《條例》在國家尚未制定全國統一社會信用法的背景下出臺,將有效解決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監管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失信主體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實施修復措施,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可提出申請重塑信用。

      信用主體權益如何保護?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作出不良信用評價前應事先告知信用主體

      信用是最基礎的營商環境。《條例》強調,處理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必要,保護相關權益,確保信息安全”的原則,處理除依法公開以外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信用信息,應當征得其同意,并遵守商業秘密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為此,深圳將構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管理公共事務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獲取或者處理的信用信息,在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所列范圍之內的,方可作為公共信用信息。

      為保護信用主體權益,《條例》明確信用主體享有知情權、異議權等權益,并可以就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其中,確立“不良信用評價的通知規則”,即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市公共信用機構和信用服務機構等組織公開對信用主體作出的不良信用評價的,應當事先告知該信用主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同時,尊重信用主體意思表示,允許其提出不將其表彰獎勵、志愿服務、慈善捐贈、見義勇為等信息記入其信用記錄,信用主體也可以依法查詢或者授權他人查詢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等。

      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可以對“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者遺漏,以及超過公開期限仍在公開、不符合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條件而被列入或者未被移出”等情形提出異議,并要求異議處理單位作出相應處理。

      如何避免失信懲戒措施濫用?

      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可不予懲戒

      《條例》將實行政務服務事項信用承諾制度,優先選取與行政相對人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有關材料獲取難度較大的政務服務事項實行信用承諾制度。但“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實行信用承諾制度辦理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行政相對人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作出虛假承諾且尚未完成信用修復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被明確為不適用信用承諾制度的政務服務事項。

      為避免公共管理機構濫用失信懲戒措施,《條例》限定失信懲戒的對象為“未按規定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書、仲裁文書、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所規定的其他文書所確定義務”的信用主體,視信用主體失信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情形,確定是否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如果信用主體及時糾正其失信行為,且其失信行為情節輕微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是其初次實施并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不予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而信用主體實施了“嚴重危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嚴重失信行為的,則將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失信者可以修復信用嗎?

      規定期限內主動實施修復措施可提出申請

      為給予失信主體在重塑信用的機會,《條例》允許規定期限內主動實施修復措施,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信用主體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修復的具體措施包括“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修復措施”。修復的處理效果包括“不再公開、共享、標注、屏蔽或者刪除已經修復的失信行為相關信息,移出相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者停止實施相應失信懲戒措施”。公共信用修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標簽: 規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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