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證合同糾紛?
保證合同糾紛是指在保證人(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中產生的糾紛。在確定案由時應注意,當事人同時就主合同和保證合同提起訴訟的,應以主合同確定案由,不適用“保證合同糾紛”案由。
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式是什么?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綜上所述,有些在合同當中本身就對產生糾紛以后的解決方式是有約定的,比如約定的就是雙方先進行調解,這種情況之下,就根本不能直接提起訴訟的。即使有書面合同來約束雙方的合作過程,但是在合作的時候有摩擦這也是在所難免的,至于有效的處理方式要結合實際情況依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