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黨籍意味著什么?
被開除黨籍意味著黨員存在嚴重的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等行為,或者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被開除黨籍的黨員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被開除黨籍屬于什么處罰?
1、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很壞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給黨的形象和工作帶來重大損失,或者犯了錯誤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教育,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或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
2、受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終止,同時要建議撤銷其擔任的黨外職務。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3、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黨組織提出重新入黨申請,除規定不得重新入黨者外,經過黨組織長期考察和嚴格審查,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