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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球速看料】寄丟萬元手機僅賠1000元,保價不是“擋箭牌”

      時間:2022-09-07 15:36:11       來源:東方網·東方快評


      (資料圖片)

      近日,廣東深圳的夏女士投訴稱,自己3月份花費11000元買了一部全新未拆封的iPhone13 Pro Max 從深圳寄給江蘇的家人。家人遲遲未收到貨,向順豐詢問時被告知快件丟了,只能走理賠,根據保價賠償1000元。后來夏女士發現,這部手機被激活使用了,她懷疑是順豐快遞人員和理賠人員有勾結,偷了這部手機。(9月6日新黃河客戶端)

      價值萬元的全新手機,順豐快遞給弄丟了,卻只按照保價賠償1000元,無論是哪個消費者,都是無法接受的。興許是自知理虧,快遞公司又將賠償費加價到2500元,但這仍與手機價值相差甚遠,凸顯誠意不足。

      按照快遞暫行條例第27條的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于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于未保價的快件,是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來確定這個賠償責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由于夏女士未足額購買保價,所以快遞公司有了充分理由,將保價條款當成了“擋箭牌”,拒絕照手機原價賠償,這是雙方爭議的焦點。目前看,夏女士的訴求很難獲得法律支持,但卻贏得廣大網友的支持,主因就是保價條款并不合理,對快遞公司更有利,而對消費者并不友好,以致常常蒙受損失。

      近年來,經常發生類似快遞丟失、損毀,因保價金額而引發賠償爭議的案例。消費者支付了運費和保價費,委托快遞公司運輸貨物,而快遞公司未能履約送達,視為違約,理應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但是,快遞公司往往以保價條款為由,只肯支付保價金額,拒絕按照貨物實際價值賠償,而且,如果消費者“超額保價”,快遞公司也不會照保價金額賠償,而是按照貨物實際價值賠償。

      可見,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快遞公司都不會吃虧,反而將保價當成了利潤來源。顯然,如果消費者未保價,或者未足額保價,那么快遞公司只需賠付很少的錢,就可以了結。如此一來,就如網友所擔憂的,會誘發內部人員相互勾連、監守自盜、合謀分利等道德風險,將高價值貨物當成非法牟利的機會,類似的案件各地已經發生多起,并非杞人憂天。

      顯然,不能縱容快遞公司將保價當成“擋箭牌”的情況,應對保價條款進行修訂,強化快遞公司的履約責任,加重違約成本,以倒逼快遞公司重視安全運輸,盡最大可能降低貨物丟失概率。同時,應完善快遞運輸溯源體系,實施全程監管,堵住管理漏洞,防范發生內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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