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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焦點:治理網絡彈窗須明確追責機制

      時間:2022-09-22 15:38:18       來源:法治日報


      (資料圖片)

      □ 王志剛

      近日,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進行規制的部門規章。

      一直以來,彈窗廣告憑借制作投放成本低、導流收益高等優勢,占據著移動互聯網廣告中的較大比重。但我們也能看到,互聯網彈窗給用戶帶來了諸多困擾:強制霸屏難關閉、惡意軟件難解綁、木馬病毒難清除、內容低俗難過濾等問題頻出,以致在互聯網中形成了“網民苦彈窗久矣”的共鳴。

      這種現象也引起了我國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早在2014年,國家網信辦、工信部等部門就啟動了“整治網絡彈窗”專項行動。此后,相關部門也多次對互聯網彈窗展開治理,如2018年,國家“掃黃打非”辦組織開展的“凈網2018”專項行動中明確深入清理非法彈窗廣告;2021年,工信部印發《關于開展信息通信服務感知提升行動的通知》等。這些專項工作取得了一些效果,但許多問題并未得到徹底根除,甚至一些新問題在監管盲區悄然出現,如“需要倒計時才能關閉”“關閉標志虛假,不能辨識定位”“同一頁面關閉后繼續彈出”等,令人不勝其煩。其原因在于,彈窗的低成本、高回報以及隱蔽靈活的運作手法為其提供了生存沃土,但又缺乏專門統一的管理規定。

      此次出臺的《規定》理清了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的治理邏輯,構建起了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的法律義務體系,劃定了彈窗推送行為的法律邊界。總體來看,《規定》的條文雖然僅有十條,但覆蓋了當前各種類型的互聯網彈窗信息內容,同時歸納和梳理了網絡安全法、廣告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互聯網彈窗但未明確的內容。可以說是回應了當前的社會關切,為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的體系化治理提供了統領性依據。

      實踐中,彈窗信息所涉及的主體較為多元,以彈窗廣告為例,就包括彈窗廣告主、彈窗廣告發布者、彈窗廣告經營者以及彈窗信息服務提供者,這勢必會在實踐中增加監管部門的審查辨別難度,影響監管效果。《規定》聚焦責任主體,把法律責任落實在了“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的身上。雖然其提供的服務與廣告內容無關,表面上只是提供廣告活動的平臺,但它強大的聚合效應和用戶流量優勢恰恰是彈窗發揮作用的關鍵所在,將“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明確為責任主體,可以倒逼平臺對相關內容進行主動審查,接到網民舉報也會積極回應,從而達到有效根除彈窗廣告產生土壤的目的。可以說,《規定》對于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的設定是科學的,也同樣便于相關監管部門明晰責任主體,開展監管工作。

      從《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我國對于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的管理將采用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監管模式,從事前的內容審查,到事中的社會監督與事后的違法責任追究,構建起了全方位的監管體系,這種社會群體、行業組織和行政機關協同發力的治理模式,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彈窗亂象。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以概括列舉式授權和援引式立法的方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追究主體和處理依據,落實到實踐層面上,這就需要盡快明確相關執法機關的具體職責,以便統一執法標準,提升執法效率,避免出現管轄不明和職能重疊問題;同時還要全面梳理相關法律法規,對沒有明確處罰依據的要盡快補充,對于規定滯后的,則要及時作出調整。

      沒有科學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就難以保障法律義務的真正落實。從這個意義講,只有建立起嚴密可行的法律責任體系,《規定》的實施效果才能完全呈現,才能有效根治令人生厭的“網絡牛皮癬”。

      (作者系重慶郵電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信息法學院教授)

      標簽: 法律責任體系 治理模式 信息推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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